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被上訴人 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補償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家上字第10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在上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98年度台上字第623號裁定在本院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