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 審 原告 李孟儒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再 審 被告 江昆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約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時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75號第一審判決後,已經本院以101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為本案判決而告確定,依前揭法條規定,再審原告對於前訴訟程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係對於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者提起之,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