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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家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請求人 王秋雅

王家德王雅炫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王若蓁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秋雅、王家德、王雅炫溢繳之退還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106年審字第94號),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前因確認遺產分割書無效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84號),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並經退還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之2/3予相對人(104年度家上字第84號第138頁),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規定,請求人僅需繳納退還之裁判費,茲因本院96年1月25日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裁定誤命請求人繳納全額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就溢收(73,968×1/3=24,656)部分,應依職權裁定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