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家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聲 請 人 楊健偉

楊祐瑄上列聲請人因楊伊鋒與米子美、徐桂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於原審以民國109年6月15日聲請狀,聲請參加訴訟以輔助黃伊鋒,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各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