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所提書狀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劉長宜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