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