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5號異 議 人 蔣敏洲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6號裁定提出異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