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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1 年上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凱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輝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六六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再更㈡字第三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智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