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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3 年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十八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 代理 人 魏其村 律師被 上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複 代理 人 游瑞華 律師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四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上訴人舉發被上訴人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n0一號專利權是否經撤銷為據,經於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在上訴人舉發被上訴人上開專利權新型第六三四八二號全開罐蓋附屬湯匙結構改良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已終結,有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簡清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