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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6 年上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 訴 人 丁○○ (

己○○ (視同上訴人 辛○○ (

庚○○ (戊○○ (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視同上訴人 丙○○ (

乙○○ (被 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複 代理 人 何志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在該罪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罪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五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B1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陳滿賢~B2 法官 饒鴻鵬~B3 法官 簡清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D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