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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6 年重上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五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上 訴 人 丁○○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