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台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全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庚○○戊○○丙○○己○○右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權利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古金男~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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