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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6 年重上更㈠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全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庚○○戊○○丙○○己○○右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權利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