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八四號
上 訴 人即聲 請 人 張火壽即祭祀公業張八公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永 住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配當金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參照)。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主張於四十九年間向訴外人張木坤買受派下權七十六.七五點部分,為張木坤否認,並經張木坤另案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嗣一審駁回其訴,其已提起上訴,由本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八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因該案訴訟結果與本件有關,為避免二裁判牴觸,伊聲請在該案訴訟終結前,將本件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經核並無前開法定停止原因。矧上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八五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本院卷七八至八二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簡清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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