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 理 人 陳芝荃
鐘登科 律師被 上訴人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陳振雄訴訟代理人 李兆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公債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B2 法 官 鄭金龍~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盧東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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