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被 上訴人 金矽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黃永泉~B3 法 官 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蕭玉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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