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兼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一號十一樓之一複 代理人 溫文昌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一複 代理人 吳國聖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乙○與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十六號事件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宋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