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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8 年上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六六號

上 訴 人 己○○

壬○○乙○○○辛○○庚○○丙○○○戊○○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右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苖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交付土地,而臺灣苖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0號民事判決後,該事件被上訴人黃睿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則為上訴人請求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所請求確認之標的,故本件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黃淑玲~B3 法 官 宋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