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六六號
上 訴 人 己○○上 訴 人 壬○○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辛○○上 訴 人 庚○○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戊○○複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丁○○右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交付土地,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租佃爭議事件,則為上訴人請求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故本件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蔡秉宸~B3 法 官 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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