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十三號
上 訴 人 康啟瑞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省農會 設台中縣大里市○○里○○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訴訟代理人 李兆祥律師右當事人因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原法定代理人洪允闊,改由簡金卿擔任,本院裁判送達後,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有上訴人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件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訴訟應由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簡金卿承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郭振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