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複 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除去妨害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翁芳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B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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