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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8 年上更㈠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六百五十七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及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四捨五入),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參仟陸佰玖拾玖元,合計壹拾參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 法 官 王重吉~B3 法 官 李寶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廖次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