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二十二號
上 訴 人 己○○○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被上訴人 丙○○
乙○○甲○○○戊○○丁○○庚○○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松虎~B2 法 官 簡清忠~B3 法 官 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瑩澤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