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己○○○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 代理 人 劉玉珠被 上訴 人 丙○○
乙○○甲○○○戊○○丁○○庚○○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簡清忠~B3 法 官 饒鴻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瑩澤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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