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右當事人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備上開程式,經原法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蔡王金全~B3 法 官 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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