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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8 年重上更㈠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訴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上訴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發文經授商字第0九一0一一八六一六0號函、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發文台財融(二)字第0九一00二五一三號函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憑,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承受本件訴訟,即與被上訴人等續行訴訟程序,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蔡王金全~B3 法 官 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