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溫鷹送達代收人 何江喬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讓受畸零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因勝訴所能獲得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外,其餘壹萬玖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蔡秉宸~B3 法 官 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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