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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丙○○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八號、七十年度台再字第三五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於訴狀稱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但未敘明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形,揆之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陳成泉~B3 法 官 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