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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家抗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九七號

抗 告 人 丙○○

丁○○兼 右 二 人法 定代理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為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抗告人甲○○之子女丙○○、丁○○與相對人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其陳述略稱相對人曾經檢驗不孕,而丙○○、丁○○均為甲○○取自某男子之精液為自己處理受胎所生,與相對人並無血緣關係等語。原審經審查後,以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相對人提起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之訴,業經該院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十號受理在案(該案經上訴在本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五三號審理中),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裁定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聲請原審重新審理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1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蔡王金全~B3 法 官 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 書記官 林育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