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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一號原 告 壬○○

戊○○丙○○丁○○庚○○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 告 辛○○

乙○○甲○○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乙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懲治盜匪條例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吳宗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