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梁金成被 上 訴 人 癸○○
丙○○子○○訴 訟代理人 戊○○被 上 訴 人 辰○○
午○○己○○被 上 訴 人 庚○○兼訴訟代理人 丁○○被 上 訴 人 卯○○訴 訟代理人 丑○○被 上 訴 人 壬○○複 代 理 人 乙○○被 上 訴 人 巳○○
甲○○兼訴訟代理人 寅○○
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陳振雄被 上 訴 人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三號確認公債所有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簡清忠~B2 法官 盧江陽~B3 法官 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B 書記官 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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