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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重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 黃民政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佰捌拾壹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參角(新臺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萬柒仟貳佰零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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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