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二林鎮儒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己○○被上訴 人 乙○○
庚○○壬○○癸○○丁○○戊○○辛○○甲○○右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古金男~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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