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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上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 訴 人 文心凱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捌拾元。㈡補繳第三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元。

理 由

一、上訴人在本院第二審程序中,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具狀追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之訴,其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本件訴訟標的中財產權訴訟部分(給付文件簿冊及現金)之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壹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銀元貳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佰玖拾壹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