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上 訴 人 丙○○
己○○戊○○被上訴人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複 代理人 甲○○追加被告 乙○○右當事人間撤銷理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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