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上字第487號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庚○○(即林梅萼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丁○○(即林梅萼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己○○(即林梅萼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甲00000000(即林梅萼之承受訴訟人)
5樓上 訴 人 丙○○(即林梅萼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戊○○(即林梅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複 代理 人 洪永叡律師被 上訴 人 辛○○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段○○巷○○弄16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上訴人辛○○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經本院刑事庭以被上訴人辛○○犯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決,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均仍認被上訴人辛○○犯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決,有本院90年度上字第736號、92重上更㈠字308號、95重上更㈡字第7號案件卷宗可稽,認事實已調查詳實,可達認定之程度,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上訴人亦表示對本院將撤銷停止訴訟無意見,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