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被 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陳繼先~B3 法 官 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