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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上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五七號

上 訴 人 晉宇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己○○當事人間確認報酬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 法 官 李寶堂~B3 法 官 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桂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