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號
上 訴 人 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吳惠郁~B3 法 官 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三軫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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