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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十號

再 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蔣恩明等八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參佰肆拾伍萬零壹元,應徵裁判費參萬肆仟伍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之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翁芳靜~B3 法 官 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