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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再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佰捌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1審判長法官 陳照德~B 書記官 林彩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