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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五號

再審原告 丙○○再審原告 乙○○再審被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專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