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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勞上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孫宜強訴訟代理人 江振利右上訴人與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佰捌拾萬零柒仟壹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貳萬捌仟零柒拾壹元及肆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外,除已繳第一、二審各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壹萬肆仟零參拾柒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拾肆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零柒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黃永泉~B3 法 官 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蕭玉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