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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重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亥○○(即卯○○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 訴 人 甲○(即廖甲○、即卯○○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祭祀公業何子旋管理人何金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參 加 人 G○○

參 加 人 癸○○

參 加 人 申○○

參 加 人 R○○

參 加 人 未○○

參 加 人 Q○○

參 加 人 F○○

參 加 人 U○○

參 加 人 T○○

參 加 人 H○○

參 加 人 子○○

參 加 人 乙○○

參 加 人 酉○○

參 加 人 戌○○

參 加 人 V○○

參 加 人 辛○○

參 加 人 E○○被 上訴人 丙○○被 上訴人 戊○○被 上訴人 巳○○被 上訴人 丁○○被 上訴人 辛○○被 上訴人 P○○被 上訴人 N○○被 上訴人 M○○被 上訴人 黃○○被 上訴人 玄○○被 上訴人 A○○被 上訴人 庚○○被 上訴人 宇○○被 上訴人 午○○被 上訴人 S○○被 上訴人 己○○被 上訴人 C○○被 上訴人 D○○被 上訴人 丑○○被 上訴人 寅○○被 上訴人 壬○○被 上訴人 I○○被 上訴人 L○○

246號4樓被 上訴人 天○○被上訴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地○○ 住台中市○○區○○路○○○號被 上訴人 Y○○ 住台中市○○區○○里○○街○○巷○號被 上訴人 W○○ 住台中市○○區○○里○○街○○巷○號被 上訴人 辰○○ 住台中市○○區○○街○○○號被 上訴人 h○○(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 上訴人 d○○(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 上訴人 e○○(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 上訴人 Z○○(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 上訴人 a○○(B○○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段○○○號5樓被 上訴人 f○○(X○○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被 上訴人 b○○(X○○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里市○○街○○巷5之7號被 上訴人 g○○(X○○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里鎮○○路○○號被 上訴人 c○○(X○○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上列三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1段139之5號被 上訴人 O○○ 住台中市○○區○○○路1520之1號被 上訴人 宙○○ 住台中市○○○路○段○○○號4樓被 上訴人 K○○ 住台中市○○區○○○路○段○○巷19之1

號被 上訴人 J○○ 住台中市○○區○○○路○段○○巷19之1

號被 上訴人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地○○ 住台中市○○區○○路○○○號當事人間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祭祀公業何子旋之管理人何金隆,其管理權業經派下員未○○聲請原審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六九號假處分在案;且另案祭祀公業何子旋派下員何萬春對祭祀公業何子旋管理人何金隆及派下員庚○○、宇○○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主參加訴訟(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故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本件於原審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六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確定前;及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號給付房份金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六九號假處分裁定,業經原審以九十六年裁全聲字第四九七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且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主參加訴訟,業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成立訴訟上之和解而終結在案,此有上開撤銷假處分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和解筆錄等在卷可稽,是自應撤銷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末查本件被上訴人B○○、X○○業於訴訟中死亡,並由彼等之繼承人h○○、d○○、e○○、Z○○、a○○及f○○、b○○、g○○、c○○等人具狀承受訴訟在案,併此敍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簡 清 忠法 官 陳 繼 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房份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