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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重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戊○○被 上訴人 乙○○

庚○○○丁○○辛○○○丙○○甲○○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役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蔡王金全~B3 法 官 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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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確認地役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