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尤信雄訴訟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三號刑事案件,於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妨害公務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 法 官 翁芳靜~B3 法 官 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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