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尤信雄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紅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丙○○人被 告 丙○○被 告 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 代理 人 盧昱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開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本院95年重上更㈡第96號刑事判決,此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雖前開刑事判決尚未確定(被告提出第三審上訴);但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庭後,即屬獨立之民事訴訟,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兩造復一致陳明:「撤銷該項停止裁定,沒有意見,本院認本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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