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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 訴 人 乙○○送達代收人 汪紹銘律師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收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 法 官 饒鴻鵬~B3 法 官 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給付收益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