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六五號
上 訴 人 己○○被 上 訴人 丁○○
丙○○戊○○甲○○○乙○○訴訟代理人 庚○○複 代 理人 丙○○當事人間因給付讓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盧東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六五號
上 訴 人 己○○被 上 訴人 丁○○
丙○○戊○○甲○○○乙○○訴訟代理人 庚○○複 代 理人 丙○○當事人間因給付讓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盧東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