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上字第27號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91年4月30日所為判決,爰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1年 4月30日所為91年度上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據當事人即被上訴人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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